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现就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材料报送和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高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重点工作来抓,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要结合以前年度高校奖助学金工作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通过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录取到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预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分两个学期发放。高校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等特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要逐一进行说明,并按照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要求上传原因。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减少等原因而多余指标要结存起来,对应资金按财政部部门结余资金规定执行,不得将结余资金挪作他用。上学年结转今年可使用的名额和资金(未被财政认定净结余收回)可以纳入今年计划统一评审。
三、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各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诉方式人人知晓。各高校、各院系在公示获助学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各高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预算资金到校后,学校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学校要提前做好预算资金申请,待受助名单确定后立即组织发放,在11月30日前完成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发放前,要提前告知学生,发放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学生名单发放,原则上所有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非信用卡)发放。
学校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五、做好评审材料报送工作
请各高校于11月25日(星期五)前,将以下材料电子档报送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核表》(附件1)电子表及盖章扫描件;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附件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附件3)电子表。
3.建档立卡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附件4)电子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老师027-87327959
电子邮箱:dkzx_hb@163.com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