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精神,为做好2021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强化集体领导,坚持公开公正,细化工作流程。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要结合以前年度高校奖助学金工作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组织评委会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严格评审,评审结果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严格执行资助范围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生·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通过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录取到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预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二等(3300/)、三等(2200/年),分两个学期发放。高校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减少等原因而多余指标要结存起来,按财政部门关于结余资金规定使用,不得将结余资金挪作他用。上学年结转今年可使用的名额和资金(未被财政认定净结余收回),可以纳入今年计划统一评审。

三、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各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完善公示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诉方式人人知晓。各高校、各院系在公示获助学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各高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激励学生励志成才、报效祖国,发挥国家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四、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预算资金到校后,学校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学校要提前做好预算资金申请,待受助名单确定后立即组织发放,并在1130前完成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发放前,要提前告知学生,发放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学生名单发放,原则上所有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非信用卡)发放。

五、做好评审材料报送工作

请各高校于1125前,将以下材料电子档报送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邮箱:

1.《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核表》(见附件1)的电子表及盖章扫描件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电子表及盖章扫描件(见附件2);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见附件3电子表及盖章扫描件


联系人:王永保 胡轩

联系方式:027-8731247587327959

电子邮箱:dkzx_hb@163.com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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